“快離快結”假結婚案嫌犯上訴至中院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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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離快結”假結婚案嫌犯上訴至中院敗訴

澳門男居民甲與內地女居民乙於2015年相識,為幫助乙來澳定居,兩人達成“假結婚”協議。乙先於2015年6月8日與其當時的丈夫離婚,隨即於同月19日在內地與甲登記結婚,藉以騙取結婚證書。隨後,甲為使乙能以夫妻團聚方式來澳定居,先後兩次向澳門身份證明局申報虛假的婚姻資料。警方經調查發現,兩人婚後各自在澳門和內地居住,從未共同生活,且在結婚四年後才出現首次共同出入境紀錄。2020年12月1日,乙在澳門產下男嬰丙,並隨母親姓。甲在明知丙非其親生的情況下,仍冒認自己為丙的生父,向澳門民事登記局提交虛假的結婚證明,導致不實資料登載於丙的身份資料上,使丙順利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案發後,經司法警察局進行親子鑑定證實,甲並不是丙的生父。初級法院經審理後,裁定甲及乙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未遂方式各自觸犯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結合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並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各自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45條及第244條第1款b項結合第243條c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兩罪並罰,判處甲兩年六個月實際徒刑,乙兩年六個月徒刑,緩刑三年。乙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就乙提出的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出現明顯錯誤的問題,合議庭指出,原審法院除了考慮甲的聲明外,亦綜合考慮了案中的其他客觀證據,包括兩人的通話紀錄、微信對話、手機相冊、出入境紀錄等。同時卷宗資料顯示,乙與前夫離婚後僅11天便與甲結婚,符合常見的“快離快結”的假結婚跡象。關於乙聲稱主觀認為兒子為甲所生的説法,合議庭認為依據一般經驗法則,倘若其在懷孕前曾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不可能如此篤定甲就是胎兒的生父,且在辦理出生申報時沒有作出任何聲明,甚至兒子不隨父親甲的姓氏,而乙至今僅以一種“死無對證”的方式聲稱曾在酒後與一名男子發生性關係,難以令人信服。至於兩人在庭審前答辯期才提交的兩人同躺於牀上拍攝的照片,因無拍攝日期且表現突兀,予人一種為應付庭審才刻意營造共同生活的感覺。基於上述分析,合議庭認為原審法院已依照一般的經驗法則對卷宗的證據鏈逐一作出分析,即使不考慮甲的聲明及內地機關的覆函,也未見原審法院存在違反客觀邏輯判斷標準的瑕疵。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裁定乙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並維持原判。

參閲中級法院第269/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