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7月,澳門某教學輔助中心(下稱涉案機構)負責人甲為提供教學輔助服務,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下稱教青局)申請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的準照。同年9月4日下午,教青局稽查人員在涉案機構現場調查時,發現一名工作人員正陪同一名身穿幼稚園運動服的男童等待家長接回。當時,甲提出的準照申請尚未獲批。教青局懷疑涉案機構在未取得有效準照的情況下擅自提供教學輔助服務,遂要求負責人甲作出解釋。經聽取當事人陳述及補充解釋,教青局局長於2024年5月23日作出批示,認定甲在無有效準照的情況下提供教學輔助服務,違反第17/202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第3條的規定,構成行政違法,故根據同一法律第34條第2款(一)項的規定,科處甲5萬澳門元罰款。
甲不服上述罰款的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遭駁回。甲仍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關於甲提出的,被訴批示因未説明其提供服務而獲得的經濟利益,亦未具體描述其所提供的服務,所以沾有欠缺説明理由之瑕疵的問題,合議庭認為行政法院已闡明判決的理由,當中指出,鑑於被訴實體僅科處了法定幅度內最低金額的罰款,故即便被訴實體未能具體指出甲因提供教學輔助服務而獲得的經濟利益,亦不足以導致被訴行為沾有欠缺説明理由的瑕疵。關於甲提出的,被訴批示未具體描述所提供的服務的問題,合議庭指出,行政法院的判決已指出被訴批示中提到了一名工作人員正陪同一名身穿幼稚園運動服的男童等待家長,且家長將於晚上七時左右到中心接其回家,相關描述已構成決定的事實基礎,且足以使該決定可被認知及理解。合議庭指出,甲雖執意認為被訴決定沾有欠缺説明理由之瑕疵,但沒有指出不同意行政法院上述見解的原因,亦沒有説明當中的不當之處,故甲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
綜上,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甲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被訴決定。
參閲中級法院第736/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