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囚八年獲釋後再犯詐騙 中院維持實際徒刑決定
澳門
澳門 > 資訊要聞 > 正文

被囚八年獲釋後再犯詐騙 中院維持實際徒刑決定

2025年1月7日,嫌犯甲前往澳門一間珠寶店舖,向店舖擁有人乙訛稱其朋友有意購買珠寶首飾,可協助乙向該朋友介紹,但乙須將指定款式的珠寶首飾交付予甲,以便其朋友挑選,待甲收到有關貨款後再將之轉交予乙。乙信以為真,讓甲於店舖內自行挑選了合共價值61,300澳門元的珠寶,並在無支付任何款項的情況下將之帶離店舖。甲隨即將珠寶交予丙經營的典當行,聲稱為其早前購買所得,並要求進行典當。丙在進行檢驗後,同意以5,000港元接受典當,並向其支付港幣現鈔。其後,甲重施故技,兩度以同樣手法於乙的店舖內取走珠寶,並前往丙的典當行進行典當。事件導致乙合共損失254,100澳門元,丙合共損失50,000港元。同年2月,丁透過胞兄介紹而認識甲,甲提出由丁出資340,000澳門元作為合夥經營餐飲店舖的資金,丁可藉此每月獲取甲所經營店舖之營業利潤的45%作為回報,且回報金額不低於20,000澳門元,繼而要求丁先行支付40,000澳門元作為誠意金,並承諾倘最終丁不同意合作會立即退還有關款項。丁遂於同日將40,000澳門元轉賬至甲指定的銀行賬户。3月5日,戊透過朋友得悉甲正招攬人士投資其開設的多間餐飲店舖。翌日,甲與戊一同前往路環的一間店舖,甲訛稱將會在該處開設一間經營海鮮餐飲之店舖,要求戊出資人民幣300,000元,並先行繳付人民幣50,000元作為定金,同時承諾不論將來所有店舖之營業額為何,甲均會每月向戊支付人民幣50,000元作為投資回報。甲同樣向戊表示,倘不同意日後所草擬之投資合同,可將有關定金全數退回。戊信以為真,按甲的指示將人民幣43,000元轉賬予甲所指定的銀行賬户。其後,丁和戊對甲提出的投資模式存疑,表示放棄投資,要求甲退還誠意金。甲藉故拖延,從而揭穿騙局。檢察院對甲提起控訴。經審理,初級法院裁定甲觸犯一項相當巨額詐騙罪及三項巨額詐騙罪,數罪並罰,合共判處兩年三個月實際徒刑。

甲不服,主張原審法院量刑過重。甲認為其承認控罪,有可同情之犯罪動機及已全數作出賠償,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中級法院重新量刑並給予緩刑。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就量刑方面,合議庭指出,基於乙已取回扣押的珠寶,且甲已存放賠償款項,所以各被害人在案中的財產損失將可獲得全數彌補。然而,甲曾因多次觸犯相當巨額詐騙罪、簽發空頭支票罪及偽造文件罪而先後於兩案被合共判處9年的實際徒刑。由此反映罰金刑並不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原審法院已考慮了案中所有情節,亦特別減輕了對甲的刑罰,且原審法院所定出的具體刑罰只是略高於抽象刑幅的下限,既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也沒有明顯與上訴人罪過不相適度的情況。就緩刑方面,合議庭指出,甲曾被兩個前科卷宗判處合共9年的實際徒刑,在服刑8年後於2021年5月4日獲得假釋,並於2022年5月1日獲得確定性自由,在長達8年的實際服刑時間中,甲並未有汲取足夠的教訓,並於2025年初再次觸犯性質相同的犯罪,足以反映緩刑對甲而言已無法發揮阻嚇作用,沒有給予緩刑的合理理由。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甲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並維持原判。

參閲中級法院第428/202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