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溝通】家事調解制度(三)
澳門
澳門 > 資訊要聞 > 正文

【和諧溝通】家事調解制度(三)

上集為大家介紹了家事調解的申請及調解員的指定,今集會為大家介紹家事調解在哪些情況下結束,以及經過家事調解會產生甚麼效果。

家事調解在哪些情況下結束?

根據第3/2025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9條的規定,家事調解員基於下列任一情況結束調解:

1、雙方當事人達成和好、就全部或部分爭議達成和解協議,又或未能達成協議;

2、任一當事人無合理理由不出席會議且無指定代表出席;

3、家事調解員根據具體情況且經適當說明理由,認為不可能或不適宜繼續進行調解,尤其是一方當事人曾實施或懷疑實施家庭暴力;

4、社會工作局無法通知當事人;

5、任一當事人無合理理由拒絕進行調解的其他情況。

經過家事調解會產生甚麼效果?

家事調解過程中要解決的問題,會因應所調解的案件類型而不同。以訴訟離婚的調解為例,由於在訴訟離婚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包括配偶間的扶養給付、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以及家庭居所的歸屬等,因此,在家事調解程序中,家事調解員應嘗試令雙方和好;如未能達成和好,則應嘗試讓雙方就上述事項達成協議。

訴訟離婚經家事調解後,會產生以下其中一種效果:

1、和好,夫妻雙方回復和好關係不離婚;

2、全部達成協議,夫妻雙方可向法院或民事登記局聲請兩願離婚;

3、部分或未能達成協議,當事人取得調解證明書後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此外,對於出現上述任一結束調解的情況,家事調解員須編製調解報告並提交予社會工作局,但屬雙方當事人就全部爭議達成和解協議的情況,則無須編製調解報告。而對於雙方當事人就全部或部分爭議達成和解的情況,家事調解員須記錄和解內容及製作協議,並與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後,將該協議提交予社會工作局。

經家事調解後,家事調解員會視乎情況須向社會工作局提交調解報告或和解協議。

提交調解報告或和解協議後,會產生甚麼效果?

根據第3/2025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12條的規定,社會工作局收到家事調解員作成的調解報告或和解協議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調解證明書,但屬雙方當事人達成和好而結束調解的情況除外。

調解證明書須附同調解報告或和解協議的副本,並尤須載明下列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資料,以及如涉及未成年人時,其身份資料;

2、申請家事調解的日期、家事調解程序的開始日及結束日;

3、涉及的家事案件程序的類型;

4、家事調解的結果,尤其是指出屬達成協議、未能達成協議或無法調解;

5、發出日期及有效期。

調解證明書有何用途?

當事人就特定家事案件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聲請書時,必須附同涉及有關事宜且載有調解報告或和解協議副本的調解證明書,否則,法院會初端駁回其起訴或聲請。調解證明書自發出之日起計,有效期為一年,不得續期。在調解證明書有效期內,社會工作局亦可應被申請人的要求發出該證明書一次。此外,僅在調解證明書有效期屆滿後,方可就同一事宜再次向社會工作局申請進行家事調解。

精彩回顧

【普法大觀園】家事調解制度(一)

【普法大觀園】家事調解制度(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