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會完成討論《土地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為進一步推進公共行政改革和配合部門架構重組工作,特區政府重新訂定土地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並廢止第60/99/M號法令。
法規維持委員會作為土地批給事宜向特區政府提供意見的機關,並保留原有職責。在組成方面,因應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併入土地工務局,撤銷作為原委員會成員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並同時新增公共建設局局長及財政局的代表作為成員。經調整後,委員會將由8名成員組成,包括土地工務局局長並由其擔任主席、公共建設局局長、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代表、財政局代表、物業登記局登記官、土地工務局城市建設廳廳長、土地管理廳廳長和法律及翻譯處處長。
新增公共建設局局長作為成員將有助加快樓宇的公共管網接駁,促進獲批土地利用期的遵守,並跟進承批人遵守並完成批給合同中涉及公共基礎設施“特別負擔”等工作;而新增財政局代表作為成員,以配合該局執行監督土地批給合同遵守情況的職能。
法規完善委員會的運作方式,規定每星期舉行1次平常會議,亦可召開特別會議。土地工務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