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於今(20日)完成《私立進修中心的法律制度》法案的細則性審議工作,並簽署意見書。法案於今年6月2日獲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表決通過,其後經立法會主席批示交由第二常設委員會審議。委員會先後召開五次會議,就法案內容進行分析、討論及提出相關意見。
法案旨在完善私立進修中心的準照發放及監察制度,保障進修課程學員的身心健康與安全,優化準照發出程序,引入一站式發牌服務,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統一負責辦理與一站式程序直接相關的手續,為市民提供更優質高效的服務,落實“便商利社”的政策目標。委員會認同法案的政策取向,並在審議過程中提出多項完善建議。
首先,法案對私立進修中心的準照發放及課程運作設置一系列的規定,但基於已有其他制度作規範避免多頭管理及有關課程不屬經營業務等原因,法案同時建議私立進修中心法律制度不適用於特定課程,包括高等院校舉辦的進修課程、家庭式進修課程,以及由專有法規規範的進修課程。在審議過程中,委員會及提案人對有關法案的適用範圍進行深入交流,認為現時不少專業資格制度都對領取及維持相關專業資格的進修課程有所規範,為了避免雙重規管,也應將這類課程排除在本法案的適用範圍之外,最終法案接納有關建議。
另一方面,為了切實保障私立進修中心的營運符合法律規定及加強維護學員安全,法案建議中心準照的申請人須具備適當資格,例如不曾被判處觸犯毒品犯罪或性犯罪。此外,如進修中心存有實益擁有人,則該等人士也應符合適當資格的規定。在審議過程中,委員會認為法案原有文本對實益擁有人的定義不夠清晰,容易產生適用上的歧義,建議作出修改。經討論後,以有關人士是否最終實際控制或對進修中心的準照申請人或持有人的重大決策產生影響作為判別標準,並將有關標準納入定義中。
此外,法案規定進修中心分為牟利和不牟利兩種類別,不牟利中心的收入及盈餘須用於中心本身,並可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向政府申請津貼。法案原有文本規定,僅當申請人屬行政公益法人,方可獲批不牟利中心的準照。委員會認為此門檻過高,因為現時某些非牟利學校的辦學實體不是行政公益法人,有關規定妨礙現有非牟利學校轉型及拓展業務,建議刪除申請人必須為行政公益法人的限制,並將有關津貼政策延伸適用於現時已開辦非牟利學校且同時經營進修中心業務的辦學實體。有關建議獲提案人接納。
法案將由立法會主席安排提交立法會全體會議作細則性審議及表決,如獲通過,將於明年6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