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今日刊登第32/2026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2/2020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並將於2027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以完善本澳建築廢料處理和處置設施的管理及運作,提高法規可操作性和執法力度。
第22/2020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自2021年1月17日生效,法規生效後,對建築廢料實施按量按質的差異性處置收費制度,從源頭減少建築廢料的產生,至今總體施行情況暢順,同時本澳的整體建築廢料量過去數年相對於2020年減少了超過五成至六成,在源頭減廢方面成效顯著。
結合逾5年的實踐經驗,並配合“強化固廢管理,推動循環經濟”的施政目標,貫徹落實“源頭減廢,廢物再資源化"的固體廢物處理政策及“污染者自付”原則,特區政府對第22/2020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進行檢討及作出適當修改,包括加強對相關環保基建設施的管理及提高執法力度,增加納入例外的情況,調整保證金計算方式及增加傾卸費計算因素,優化條文表述,以及簡化了申請文件的要求等。
環境保護局會持續與業界進行溝通及普法,確保新修改的法規之有效落實和執行。